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3执保424号
申请人: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常景春,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密市下庄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沾化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在沾化区自然资源局下河等4乡镇办26村土地开发第七项目部的工程款50万元或被申请人的50万元人民币和银行基本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在沾化区自然资源局下河等4乡镇办26村土地开发第七项目部的工程款50万元或被申请人的50万元人民币和银行基本账户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