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与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7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4民初1040号
原告***,居民。
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水利建设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理由: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