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与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5民初1611号
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展发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政。
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3元,减半收取2312元,由原告高密市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