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179号
申请人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一力物流园二期门店第13-8号门店102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城21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19430101410000000509)。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