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民终2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92305765。
法定代表人:朱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9864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846元,由上诉人商丘国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鹿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