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严与安徽汉森木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砀民一初字第01334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汉森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地区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戚海军,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48986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安徽汉森木业有限公司、***,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法中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