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宁陵县梦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宁陵县梦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永乐路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569331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县梦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陵县梦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陵县梦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陵县梦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豫
代理审判员潘勇
陪审员边丽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