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皓,系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15-1。 法定代表人:***,系该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及利息35,740元。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 2、2023年7月6日、7月10日、8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因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本院另案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因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8月8日,本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5,740元,执行回款0元。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肖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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