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鑫塑胶制品股份公司

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22民初640号
原告: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住翼城县。
被告:***,女,年龄不详,住翼城县。
原告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元,由原告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续红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