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苏诗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晋1022财保1号申请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法定代表人:常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男,住山西省翼城县。担保人:***,女,住山西省××县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临汾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县西户的房产一套。担保人***以其所有的的位××县的房产(翼房字第00801号)一套提供担保。2017年8月17日,临汾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的位××县的房产一套(翼房字第00801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由担保人***保管,但不得买卖、损毁,亦不得在上述财产上设定抵押等权利。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的位××县西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买卖、损毁,亦不得在上述财产上设定抵押等权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