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11499号
原告:***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47号。
法定代表人:茹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祥业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安居路6号院2号楼1层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达成公司)与被告北京祥业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万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迅达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业万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迅达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修金649373.14元;2.判令被告支付应付保修金利息,以
649373.14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原被告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昌平七里渠项目007地块消防工程合同,该合同为专业分包合同。该分包工程于2019年1月2日获得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19年1月10日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1月10日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尾款保修金649373.14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祥业万科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未交付竣工材料和图纸,案涉工程未向被告或被告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移交,应交付灭火器的数量为2328个,但是实际交付了1100个,仍有1228个没有交付。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甲方移交完成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套、竣工图纸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双方的工程保修协议也约定保修期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交付完毕,房屋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因此2019年1月并不是该项目的质保期的起算时间,该项目不视为验收完成。原告存在大量未完成工程,如消防管道未保温造成被告相关损失,我公司重新做保温花费了50多万元,以及管道冻裂后,我公司重新更换管道,花费300多万元。因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电梯损坏,我公司花费了1万多元。我公司认为因原告工程质量问题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我们可以从质保金中进行扣除。同时我们也没有书面确认原告质保期内工程质量是合格的,所以我公司认为未过质保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祥业万科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迅达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昌平七里渠项目007地块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七里渠项目007地块消防工程;承包范围为七里渠项目007地块消防工程范围内所有工作;工期约150天,具体开竣工时间详见专用条款;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具体详见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合同固定总价11436179.33元;合同固定总价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措施费、规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材料运输费、材料损耗、样板费及其他费用(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检验与试验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为完成本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第二部分第六章工程造价,第2.5条约定,甲方结算资料接收人为甲方项目经理部,乙方需按以下要求报送完整结算资料:2.5.1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证明……第十三章对工程产值的确认、发票的开具及工程款支付进行了约定,其中第5.6.3约定进度款付款,甲乙双方确认按照每月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第5.6.4约定结算付款,甲乙双方确认在结算完成30个工作日内付款本合同结算总金额的95%……第7条约定保修金支付按照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规定……第十四章对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进行了约定,其中第1条约定工程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日向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第2.1约定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与竣工验收;第2.2约定乙方应根据档案馆要求提交工程竣工资料……第3条约定乙方应在验收完成后30日内,3.1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一套(含水电竣工图)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3.3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第4条约定工程在未移交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九章对工程保修进行了约定,按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第二十四章对工期要求进行了约定,1.本合同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2.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共150天,至2017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第二十八章对合同价款支付进行了约定……保修款支付,保修期以保修协议书为准。双方在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中约定:保修内容为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内容,工程保修金总额为结算金额的5%,保修阶段甲方的代表部门为工程客服管理中心,乙方应接受工程客服管理中心的管理。协议第二条保修期限及保修范围约定,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资料、图纸、钥匙移交完毕、房屋集中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少于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具体为……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保修范围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无条件承担,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从甲方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甲方知会乙方(包含电话及口头知会)后即刻生效,无需乙方书面认可……第三条约定甲方客户关系中心负责本工程保修款的支付审批,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截留5%作为保修款……甲方常规分包工程,合同约定保修时间及保修延长期满,在乙方完成全部返修工作后(需甲方客户关系中心和物业公司签字认可),甲方在结算后二十天将剩余保修款(扣除扣款、赔款等的费用总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双方在合同中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迅达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开始施工,于2019年1月10日竣工。庭审中,迅达成公司主张2019年1月10日将案涉工程交付祥业万科公司并通过验收,其向法庭提交了《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竣工验收单》等证据加以证明。其中,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就案涉工程分别向祥业万科公司出具了京公(昌)消验字[2018]第0128号、京公(昌)消验字[2018]第0215号《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验收结论均为合格。《竣工验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为昌平七里渠项目007地块消防工程,开工日期2017年8月17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10日,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祥业万科公司认可《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单》的真实性,亦认可《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中的签字人“**”及“**”系其公司员工,但不认可《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的真实性,称该两份消防验收意见书并不能完全反映案涉工程细节部分是否合格,亦无法证**达成公司完成了合同内容;亦不认可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验收并交付,其主张验收及交付案涉工程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另查,2019年9月4日,迅达成公司(乙方)与祥业万科公司(甲方)签订《竣工结算造价协议》,载***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2987462.88元,保修款649373.14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除保修款649373.14元外,其余工程款均已支付。关于保修期,迅达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保修期间为2019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并向法庭提交了《结算汇总表》《消防维保承诺书》加以证明。其中,《结算汇总表》记载,保修款比例为5%,保修款为649373.14元,备注为2021年1月10日之后。消防维保承诺书载明“……2.本工程按照合同要求,保修期为2年,免费维修保养内,由于设备缺陷或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保证及时维修……”祥业万科公司认可《结算汇总表》《消防维保承诺书》中均有其员工的签字,但认为案涉工程保修工作未经过签字确认,且迅达成公司并未完成保修工作,故不同意支付保修款。
再查,庭审中,祥业万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加以证明:1.未完工和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2.微信聊天记录;3.2022年1月4日及2022年3月4日项目部通知单,其中,2022年1月4日的项目部通知单载明“致迅达公司……TBD住总万科项目007地块自2019年12月项目交付以来,由贵司承接的消防系统工程在两年质保期间,消防管道在冬季出现管道冻坏现象……”4.2022年8月10日北京国泰联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消防管道保温工程量统计单,证***达成公司未完成消防工程,祥业万科公司被迫承担费用500730元;5.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修缮工程报价确认书,证***达成公司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电梯跑水,祥业万科公司被迫承担费用13348元;6.北京T**项目消防管道冻裂维修工程合同,载明合同订立时间为2020年8月,发包方为祥业万科公司,承包***达成公司,承包范围为北京T**住总万科中心项目消防管道冻裂维修工程。迅达成公司对前述证据1至4均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称知道电梯被淹的情况,但与其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祥业万科公司,管道冻裂系祥业万科公司在使用中没有有效维护和正常供暖导致,其进行了维修,祥业万科公司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祥业万科公司认可已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昌平七里渠项目007地块消防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造价结算书、竣工结算造价协议、结算汇总表、结算对账单、结算价款审批表、工程结算工作交接单、照片、项目部通知单、微信聊天记录、保温工程量统计单、电梯修缮工程报价确认书、北京T**项目消防管道冻裂维修工程合同及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迅达成公司与祥业万科公司签订的《昌平七里渠项目007地块消防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本案中,根据《竣工验收单》记载,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月10日竣工,结合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据,在祥业万科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竣工验收日期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迅达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月10日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的**予以认可。现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款仅有保修款649373.14元未支付,因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同时根据《结算汇总表中》保修款项备注时间为2021年1月10日之后,故本院明确案涉工程的保修期间为2019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祥业万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至今仍未过保修期,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现案涉工程保修期已届满,在保修期内,祥业万科公司并未就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达成公司主张相应的权利,祥业万科公司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对迅达成公司要求祥业万科公司支付保修款649373.1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祥业万科公司主张的保温、管道冻裂、电梯等损失,均系保修期届满后发生,且无法证明系因迅达成公司原因导致,故对于祥业万科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迅达成公司主张的利息一节,因双方对于保修期满时间一直存在争议,迅达成公司亦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祥业万科公司主张过保修款,故本院对迅达成公司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祥业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修款
649373.14元;
二、驳回***达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7元,由北京祥业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