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3975号之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宏联钢管租赁站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