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11264号
原告:杭州康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路466号3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康米照明有限公司与杭州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康米照明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康米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计人民币13元,由原告杭州康米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