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6961号
原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蓉。
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宏志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文皓。
被告:广安市市政环卫处,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水电巷**。
负责人:仲奎江。
原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安市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市政环卫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广安兴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洪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