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55号
原告:西安吉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毛加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月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兰兰,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西安吉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意德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吉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吉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刘 瑜
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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