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

395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与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395号
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与被告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友邦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友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友邦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友邦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志明 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 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
书 记 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