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2民初424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槟,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20867713。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正宗,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353770。
被告: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攀枝花市**钢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64826J。
法定代表人:何晓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颖殊,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710161860。
被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勇,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694348。
原告***与被告攀枝花钢城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窦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