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38177260738XN,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田亚利,该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虎林市。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黑0381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虎林市恒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