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舆县美盛商贸有限公司、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723民初1069号
原告:平舆县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纬三路南侧(永盛领秀城)。
法定代表人:刘缓缓,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华,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中学前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领,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舆县美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舆县美盛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俊华,被告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5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还款2400万元,至今尚欠250万元未归还。该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平舆县,因此,向平舆县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涉案借款是公司所为,不是杨领个人行为,借条签字杨领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杨领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不应支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当天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转款2650万元给被告。当月26日,被告又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还款给原告2400万元,下余250万元未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平舆县美盛商贸有限公司现金贰仟陆佰伍拾万整(26500000元)借款公司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领证明人张耀明2017年1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有被告出具借条及银行转账为凭,事实清楚,被告认可,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但对原告主张因杨领在借条上有签名捺印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因杨领系被告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其签名系职务行为,且原告也没有提供杨领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其主张缺少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案涉借款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舆县美盛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遂平县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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