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辖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龙翱汉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EWW014。
法定代表人:夏。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南宁市江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林才,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82395749170A。
法定代表人:林。
原审被告:吕贤毛,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上诉人广西龙翱汉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翱投资公司”)、***、梁林才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峤润公司”)、原审被告吕贤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9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龙翱投资公司、***、梁林才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江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将本案移送至柳州市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南宁市江南区是涉案合同的履行地,江南区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一)涉案合同名为《委托生产经营管理合同》等,但实为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签署《委托生产经营管理合同》等合同建立的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可从以下方面看出:首先,《委托生产经营管理合同》第三条第2点、《合同书》第2点、《补充协议》第一、二、三点明确约定本案涉案款项的本金、偿还时间、利息标准以及担保条款,具备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借贷的合意。其次,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在后签署的《合同书》第4点还强调了按照销售额提取分红,以上约定充分说明上诉人是只享有收益不承担风险的,双方的关系实质上亦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最后,江南区人民法院亦确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本案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南宁市江南区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应当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梁林才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均为南宁市江南区,因此南宁市江南区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三)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不得移送至其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现上诉人已选择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即使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亦有管辖权,江南区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法院也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二、退一步而言,即使贵院认定南宁市江南区不是合同履行地,也应将本案移送至柳州市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审理江南区人民法
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涉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柳州市融水县。上诉人认为,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观点成立,本案由柳州市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更利于审理,理由如下:首先,从利于法院审理的角度看,本案项目位于柳州市融水县,合同争议涉及的广西融水县安陲乡乌吉村101矿区经营问题将成为本案审理时的调查重点,乌吉村101矿区位置偏远,由柳州市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次,从减少诉累的角度看,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广西,被上诉人在广西融水县设有项目部,长期在融水县驻点,且被上诉人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近期也在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0)桂0225民初1227号原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琦、第三人广西龙翱汉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可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到融水县人民法院诉讼均较为便利。如本案舍近求远移送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疑是徒增各方诉累。再次,被上诉人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却又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显然自相矛盾。最后,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应优先于被上诉人,现上诉人同意在无法选择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情
况下,选择融水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河南峤润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吕贤毛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龙翱投资公司、***、梁林才诉请河南峤润公司、吕贤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选择向***、梁林才所在地法院即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龙翱投资公司、***、梁林才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其住所地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龙翱投资公司、***、梁林才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5民初98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兴中
审 判 员 刘凤桃
审 判 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梁明良
书 记 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