峤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后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25民初2603号
原告:***,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颍河大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峤润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岑**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戈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