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内0626民初236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36127186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原水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7056330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四区二街坊稽查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女,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原告**诉被告***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双方自愿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资料整理费用5,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远通建材加工仓储物流工程项目(1#、2#仓库),建设单位是被告***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被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人员配置不全,没有资料员做资料,被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找到被告***让其负责工程资料工作,被告***找到原告将本工程资料转包给原告,约定费用10,000元整,首付5,000元,下欠5,000元领到《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立即付清,原告按照约定编排整理好资料,并移交至***自然资源局。2023年10月16日原告领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费用,经多次索要都未果。现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第七百八十六条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盼望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4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资料整理费用共计3,713.2元。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