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7056330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四区二街坊稽查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与被告***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嘎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