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6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787056330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公司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7713746P,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
法定代表人:***。
***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26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3.8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17.5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世林化工分公司的运营费460000元,因案外人内蒙古***盖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世林化工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驳回后,又提出了复议申请,暂时无法提取;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9辆车,银行账户存款均有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通过全国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很多被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对我院的查询结果没有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不申请查封车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