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5846号
申请人: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哲,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亦根,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致高顺利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台市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致高顺利劳务有限公司、东台市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致高顺利劳务有限公司、东台市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1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在XXXX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0143.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陕西莱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致高顺利劳务有限公司、东台市志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14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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