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51号 申请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马坡支行账户×××内的银行资金96714元。申请人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保险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保单号6070101046020230000421,保险金额96714元),保险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以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马坡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671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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