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7905号
原告:合肥铭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以北桃山路以西安徽皖谷粮油贸易有限公司2幢厂房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铭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23年5月18日,合肥铭章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铭章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