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金石花样石材有限公司、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636号 申请人:贵州金石花样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花鱼井。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688号中南总部基地7栋11层05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金石花样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837.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9837.1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