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746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95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1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