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746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6921F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95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321执保13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深基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2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