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811行审17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爱芹,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42649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二十里铺街道北村集体土地42649平方米(折合63.97亩,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0.44亩,建设用地63.53亩,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搅拌站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12月30日,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金额共计为642705元,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3%加处罚款。
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济任自然资罚决字【2019】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通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649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传军
审 判 员 左保宁
人民陪审员 董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