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1
山*省日照市*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一初第1012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宝胜,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路*段北侧(*碌碡沟村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金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