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寒民初字第140-4号
申请人: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商场商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北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民生西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全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林,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北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寒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现原告以冻结款项即将到期为由,申请再次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