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3民初1831-2号

申请人: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112号1号楼A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523963XF。

法定代表人:邹鲁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潍县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06371903A。

法定代表人:吴光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保全了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XXX71账户的存款3949331.76元。2019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7)鲁070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20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7民终63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故,对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鸿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XXX71账户的存款3949331.7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山

审判员  牟爱平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