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民初3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光影辉煌电影工作室,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赵建辉。
被告:宝鸡宏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告:深圳市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柳林。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光影辉煌电影工作室与被告宝鸡宏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光影辉煌电影工作室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光影辉煌电影工作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光影辉煌电影工作室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
审 判 员 邱有前
审 判 员 李宝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敏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