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629民初162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华安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向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缴款通知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