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4民初6484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地址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紫水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008647714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凤凰路1号1A幢4层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973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紫水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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