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21民初1597号之一
原告:***,女,196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告: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乾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存款80000元及住房公积金20000元,并以自有的位于渑池县韶馨苑小区6号楼三单元1206号住房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住房公积金20000元;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渑池县韶馨苑小区6号楼三单元1206号住房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韩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楚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