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丹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马文笔。
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溪涧镇江湾路社保大楼601室。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文笔与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55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文笔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40000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40500元案件款汇入本院账户(其中40000元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款,500元为案件执行费),该款项申请执行人马文笔已领取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