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21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该公司财务计划部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司律师。
上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华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审出现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90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华科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