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603执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下梨园村。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12008.97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008.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