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恒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民初1029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9425691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恒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西市城关镇双桥村第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05708256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能源(贵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愉景华庭D栋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9939447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能源(贵州)煤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被告恒远公司签订《官寨井田地面瓦斯抽采试验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编制官寨煤矿瓦斯抽采实施方案,完成相应工程施工等工作,被告恒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向原告支付309.02万元项目款,后因排采期延长,双方再行签订《官寨井田地面瓦斯抽采试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总合同款增加至322.02万元。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恒远公司再次签订《贵州官寨煤矿地面瓦斯抽采5口参数井排采服务合同》及《贵州官寨煤矿地面瓦斯抽采5口参数井排采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由原告提供瓦斯排采及井内维修服务,被告恒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向原告支付85万元合同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方案编制、工程施工、瓦斯排采等合同义务,且双方确认付款时间节点均已成就,但被告尚欠943530元未能向原告支付。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向被告恒远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恒远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1年11月19日拖欠的项目款943530元。被告恒远公司收到律师函后确认截止2021年11月19日已拖欠原告项目款943530元,但无力支付。因对官寨煤矿实际由被告恒远公司母公司贵州煤电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和实际管理,实际工程款付款审批也由贵州煤电公司进行实际审批和拨付,恒远公司在工程项目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均依据被告贵州煤电公司的意志,被告贵州煤电公司行为属于股东权利滥用,损害了恒远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原告认为贵州煤电公司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因索要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恒远公司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943530元;2.被告恒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435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利息暂计3128.07元);3.被告贵州煤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