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0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5幢3116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9446322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02民初3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59559元。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案多起;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早已被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拍卖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为浙F×××××、浙F×××××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实际未扣押到;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查无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两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已于2018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后十日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执行员冯烨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