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

侯锋与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砀山县良梨镇吉星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21民初2458号之一
原告:侯锋,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910565049。
法定代表人:李帮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砀山县良梨镇吉星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良梨镇杨集村。
负责人:周新尧。
被告:王红侠,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敏,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红侠的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成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侯锋与被告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园公司)、砀山县良梨镇吉星幼儿园(以下简称吉星幼儿园)、王红侠、第三人王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侯锋于2018年12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砀山县良梨镇吉星幼儿园、王红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锋撤回对砀山县亿嘉园建筑有限公司、砀山县良梨镇吉星幼儿园、王红侠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侯锋负担。
审判员  常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信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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