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青0104民初4717号
原告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东曙公司)与被告南京倍立达欧陆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倍立达公司)、第三人西宁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新华联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东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春、葛明骏,被告南京倍立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峰,第三人西宁新华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结算单》是否存在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应被撤销;2、《结算单》有无撤销的必要。 关于《结算单》是否存在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而应被撤销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工程竣工后安徽东曙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其与南京倍立达公司签订的《安装施工年度合同书》中约定,由其提供现场实测工程量及工程结算资料给南京倍立达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故其对工程量测算负有合同义务。安徽东曙公司称其无能力计算工程量,《结算单》系由南京倍立达公司测算制作后向其提供,此节南京倍立达公司不予认可,安徽东曙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安徽东曙公司此节的陈述不予认定。且,即便该结算单系由南京倍立达公司测算制作,安徽东曙公司作为施工方也有对该工程量测算进行审核的义务。因此,安徽东曙公司不能以自身未尽到相应义务,而主张南京倍立达公司在结算时对其存在欺诈行为或显失公平,要求撤销《结算单》,其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南京倍立达公司抗辩其与西宁新华联公司的结算方式是以固定单价乘以结算面积得出的,是为了覆盖成本而放大的面积,且该面积是根据施工图、竣工图的展开面积进行结算,而其与安徽东曙公司的结算面积是投影面积的意见,南京倍立达公司并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结算单》有无撤销必要的问题。《结算单》备注部分注明:“以上29537.03㎡属于安装上报工程量,最终以项目审核结算数据为准”,该《结算单》对工程量的最终结算作出了约定,29537.03㎡的工程量并不是安徽东曙公司与南京倍立达公司达成的最终结算结果。目前,西宁新华联公司已对南京倍立达公司上报的结算资料审核完毕,但南京倍立达公司并未核对结算后与西宁新华联公司办理最终的结算手续,该《结算单》尚属效力待定状态,并无撤销的必要。安徽东曙公司可在西宁新华联公司与南京倍立达公司作出最终结算后,以该结果再与南京倍立达公司进行结算。若因南京倍立达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安徽东曙公司可按照因承包人怠于结算的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法律后果主张其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撤销《结算单》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无撤销的必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东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伊海龙
法官助理 董致晶 书 记 员 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