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欢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初字第2073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欢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4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东欢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丰润区东欢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唐山市。
被告: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欢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基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欢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东欢坨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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