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954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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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