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15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芳,许昌市魏都区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许榆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贵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村张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恋。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邢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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