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334号
原告:***,男,1938年8月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祥悦大厦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