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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某某与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334号 原告:***,男,1938年8月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祥悦大厦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本院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