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3288号
原告: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元镇歇月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漳州路北段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征案件受理费3778元,由原告四川重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