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高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燕,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志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高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申沃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鲁0281民初92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8246.12元。
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胶州市××路以西,香港路以南房产(胶自52115),有位于胶州市××河办事处××村地产(地号:1-5-110-1000),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均予以查封(均属轮候),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其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在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其表示理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学羽